(2015)苏民四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闫静丽与沈阳铁达铁路装卸综合服务站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静丽,沈阳铁达铁路装卸综合服务站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四初字第86号原告闫静丽,女。委托代理人张祥有,男。被告沈阳铁达铁路装卸综合服务站。法定代表人龙德深。本院在审理原告闫静丽与被告沈阳铁达铁路装卸综合服务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静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英民审 判 员 李 昕人民陪审员 关 晶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金丽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