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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新法执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杨南桂与清远市港龙陶瓷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南桂,清远市港龙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新法执字第137号申请执行人杨南桂,男,汉族,清远市清新区人,住清远市清新区。被执行人清远市港龙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新区禾云镇云龙工业园C-6号。法定代表人王清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南桂与被执行人清远市港龙陶瓷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欠申请人的款项,定于2015年6月18日前支付32591元,余款40000元于同年6月30日前付清,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1万元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清新法执字第13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二、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秋荣审判员  曾金生审判员  黄顺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文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