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海民初字第0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栾建荃与潘跃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建荃,潘跃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海民初字第0815号原告栾建荃。被告潘跃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栾建荃与被告潘跃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栾建荃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栾建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栾建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6元,由原告栾建荃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环 震人民陪审员 王富国人民陪审员 周 榕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冬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