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泰海民初字第0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栾建荃与潘跃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建荃,潘跃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海民初字第0815号原告栾建荃。被告潘跃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栾建荃与被告潘跃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栾建荃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栾建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栾建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6元,由原告栾建荃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环 震人民陪审员  王富国人民陪审员  周 榕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冬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