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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荔法执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潘海彦与陈艳芬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执字第122号申请执行人:潘海彦,住广州市海珠区。被执行人:陈艳芬,住广州市荔湾区。申请执行人潘海彦与被执行人陈艳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穗中法金民终字第9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27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归还借款250000元和利息55000元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归还借款及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经本院向有关金融机构、房管部门、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执字第12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国樑审判员  林淑华审判员  韩升忠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谢家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