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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执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三明市银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华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周文博、黄玉英、肖秀秀、周东钊、范火根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银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华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周文博,黄玉英,肖秀秀,周东钊,范火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梅执字第254号申请执行人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杜永跃。被执行人三明市银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肖秀秀。被执行人福建省华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林文汉,总经理被执行人周文博,男,196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被执行人黄玉英,女,1960年8月29日生,汉族住三明市。被执行人肖秀秀,女,1989年4月26日生,汉族,住尤溪县。被执行人周东钊,男,1986年9月22日生,汉族,住三明市。被执行人范火根,男,1965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三明市。申请执行人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明市银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华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周文博、黄玉���、肖秀秀、周东钊、范火根债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4)梅民初字第18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立案执行后,由执行员谢清执行,并依法由审判员陈忠、裘红曼、朱国建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评议。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的(2014)梅民初字第187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忠审判员 裘红曼审判员 朱国建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谢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