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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民申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王殿印、王占响与张翠娥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殿印,王占响,张翠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申字第1号再审申请人:王殿印。再审申请人:王占响。被申请人:张翠娥。2015年5月5日,本院收到申请人王殿印、王占响的再审申请书,要求撤销深州市人民法院(2014)深民一初字第848号民事调解书,并要求依法重新审理作出判决。申请人称:调解达成协议后当日,法庭在没有制作调解书的情况下,要求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双方在空白送达回证上签字,后因自己反悔至今并未实际签收调解书,故请求撤销深州市人民法院(2014)深民一初字第848号民事调解书,并依法再审。经审查,涉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本案承办人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先由当事人在空白调解书上签字再择日将调解书送交双方当事人。后被申请人张翠娥领取了(2014)深民一初字第848号民事调解书,而在本院向申请人送达时,申请人王殿印、王占响反悔原调解协议并拒收该民事调解书。本院认为,涉案双方当事人虽在调解中达成协议,本院亦按双方调解协议制作了调解书,但由于申请人在该调解书送达时反悔、拒收导致该调解书并未实际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有关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制作的调解书是送达生效,特别是普通程序审理的,涉及房产过户的民事调解书,只有当事人自愿接收方能产生法律效力。故该民事调解书未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应撤回已向被申请人送达的(2014)深民一初字第848号民事调解书。恢复原案件审理程序继续审理。关于申请人申请对该案进行再审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可以申请再审,而本案申请人申请再审的对象并非是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不符合申请再审的形式要件,故本院对再审申请人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第九十九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驳回王殿印、王占响的再审申请。二、恢复原审判程序继续审理。审判长  刘昔慧审判员  赵 娟审判员  谈银锁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吕姗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