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民初字第8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张小兰与许晓祥、唐存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兰,许晓祥,唐存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816号原告:张小兰,女,汉族,居民。被告:许晓祥,男,汉族,居民。被告:唐存英,男,汉族,居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东台市海陵北路222号玖隆钱江观邸3幢1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兰与被告许晓祥、唐存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小兰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许晓祥、唐存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小兰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兰撤回对被告许晓祥、唐存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8元,减半收取199元,由原告张小兰负担。审判员  杨礼红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