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保字第3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高文娟与吴明津、肖丽琳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1)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文娟,吴明津,肖丽琳,福州金轮旅游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保字第351-1号原告高文娟,女,197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吴明津,男,196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肖丽琳,女,197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福州金轮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梅峰宾馆。法定代表人苏巧芳。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文娟诉被告吴明津、肖丽琳、福州金轮旅游汽车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2015)鼓民保字第351号民事裁定书,对诸被告名下价值1377427.94元的财产实施保全措施。原告高文娟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解冻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告吴明津、肖丽琳、福州金轮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377427.94元财产的冻结手续;二、解除原告高文娟位于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209号金鸿达中心2#楼xxx单元房产(榕房权证R字第××号)的冻结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叶士怡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万初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