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梅执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桂定珍与饶威、刘燕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定珍,饶威,刘燕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梅执字第00063号申请执行人桂定珍。被执行人饶威。被执行人刘燕兵。申请执行人桂定珍与被执行人饶威、刘燕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黄梅县人民法院(2013)鄂黄梅民初字第027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饶威、刘燕兵未按判决书规定的时间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桂定珍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部门无存款,在土地、房产部门无土地、房产登记,在工商部门无工商注册登记,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黄梅县人民法院(2013)鄂黄梅民初字第027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终结时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款40万元。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卫刚审判员 梅新军审判员 张新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蔡 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