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黄梅执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桂定珍与饶威、刘燕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定珍,饶威,刘燕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梅执字第00063号申请执行人桂定珍。被执行人饶威。被执行人刘燕兵。申请执行人桂定珍与被执行人饶威、刘燕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黄梅县人民法院(2013)鄂黄梅民初字第027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饶威、刘燕兵未按判决书规定的时间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桂定珍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部门无存款,在土地、房产部门无土地、房产登记,在工商部门无工商注册登记,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黄梅县人民法院(2013)鄂黄梅民初字第027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终结时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款40万元。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卫刚审判员  梅新军审判员  张新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蔡 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