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初字第2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王春雷与高坤、高丕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雷,高坤,高丕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蒙民初字第2149号原告王春雷,居民。被告高坤,成年,农民。被告高丕祥,成年,农民。原告王春雷诉被告高坤、高丕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夏成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春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坤、高丕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春雷诉称,我经人介绍给被告高丕祥开车,后又给高坤开车,但被告一直未支付工资。2013年8月14日,被告高坤给我出具欠条一份。经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拖欠未付。现我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高坤支付欠款16000元,被告高丕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高坤、高丕祥在法定期间内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春雷曾为被告高坤驾驶员,2013年8月14日,被告高坤为原告出具工资欠条一份,欠原告工资16000元。后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高坤支付欠款16000元,被告高丕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一份、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并均已收集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王春雷与被告高坤之间的劳务合同法律关系属实,被告高坤雇佣原告王春雷为其提供劳务,原告王春雷提供劳务后,被告高坤应当按照劳务合同约定向原告王春雷支付劳务报酬。现原告以被告所出欠条为据要求被告高坤支付欠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高丕祥拖欠其劳务费用,却未能提供其与被告高丕祥之间存在劳务关系或者债务关系的证据,对于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高丕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高坤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王春雷工资款16000元。二、驳回原告王春雷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高坤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夏成轲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