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西民初字第1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邓海琴与郭亚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海琴,郭亚妮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1599号原告邓海琴。被告郭亚妮。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海琴与被告郭亚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海琴于2015年6月17日以证据欠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海琴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海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32元,由原告邓海琴负担32元,退付原告邓海琴31元。审判员 文晓慧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亚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