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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西民初字第1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邓海琴与郭亚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海琴,郭亚妮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1599号原告邓海琴。被告郭亚妮。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海琴与被告郭亚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海琴于2015年6月17日以证据欠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海琴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海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32元,由原告邓海琴负担32元,退付原告邓海琴31元。审判员  文晓慧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亚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