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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芮风商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柯某与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某,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芮风商初字第126号原告:柯某,男,1974年8月26日生,汉族,xx县xxx镇xx村人,农民。被告:谭某,女,1967年12月9日生,汉族,xx县xxx镇xx村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柯某与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以与被告和好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柯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翟 兵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晓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