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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00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威威与刘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00554号申请执行人:张威威,男,1985年10月3日生,汉族,市民。被执行人:刘卫东,男,1960年12月12日生,汉族,市民。张威威与刘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临民一初字第0014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刘卫东偿还张威威借款计人民币135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225元,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威威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卫东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刘卫东的银行存款1370125元(含案件受理费4225元,执行费15900元)。二、扣划被执行人刘卫东的银行存款1370125元(含案件受理费4225元,执行费159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文政审判员  张世东审判员  张明辉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韦可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