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00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威威与刘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00554号申请执行人:张威威,男,1985年10月3日生,汉族,市民。被执行人:刘卫东,男,1960年12月12日生,汉族,市民。张威威与刘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临民一初字第0014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刘卫东偿还张威威借款计人民币135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225元,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威威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卫东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刘卫东的银行存款1370125元(含案件受理费4225元,执行费15900元)。二、扣划被执行人刘卫东的银行存款1370125元(含案件受理费4225元,执行费159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文政审判员 张世东审判员 张明辉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韦可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