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华勇与徐梅青、高炳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华勇,徐梅青,高炳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227号原告陈华勇,男。被告徐梅青,女。被告高炳锋,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华勇与被告徐梅青、高炳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华勇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徐梅青、高炳锋所有的价值人民币49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陈亚华名下以位于深圳市罗湖区的房产,自愿为原告陈华勇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华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徐梅青、高炳锋名下价值49万元人民币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陈亚华名下以位于深圳市罗湖区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 攀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庄锦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