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3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陆永祥与宁波康氏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3258号申请执行人:陆永祥。被执行人:宁波康氏塑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仁涛,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书陆永祥与被告宁波康氏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陆永祥与被执行人宁波康氏塑料科技有限公司经调解,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也向本院提出结案申请。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325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旭 强助理审判员 胡 超助理审判员 陈 凌 锋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姚杰伟(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