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执字第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杨光先申请执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光先,张宇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丹执字第062号申请执行人杨光��,男,贵州省丹寨县人。被执行人张宇恒,男,湖南省娄底市人。申请执行人杨光先依据本院生效的(2015)丹民初字第06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因被执行人张宇恒在外地,用彩信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宇恒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杨光先治疗费50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张宇恒在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河支行账号为14910122070149947有存款人民币6.329.55元。为保证案件得到有效执行,实现申请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宇恒在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河支行,账号为:1491012207014997的存款人民币5050元,到丹寨县人民法院开户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寨县支行的执行专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光军审判员 任泉宁审判员 任 燕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志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