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讷法执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朱某某诉董某某、王某、肖某某、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世强,董洪刚,王伟,肖明涛,董洪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讷法执字第644号申请执行人朱世强,男,197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董洪刚,男,198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王伟,女,198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肖明涛,男,1981年8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董洪霞,女,1979年6月5日出生,汉族,教师,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关于朱世强诉董洪刚、王伟、肖明涛、董洪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讷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履行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讷法执字第644号案件终结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梅广义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维权讷河市人民法院发文稿纸机密程度(2014)讷法执字第644号领导签发打字校对拟办部门拟稿人打印份数3份核稿人送达机关主送当事人抄送文件标题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朱世强,男,197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西北街。被执行人董洪刚,男,198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讷河市九井镇祥云村1组。被执行人王伟,女,198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兴华街1委。被执行人肖明涛,男,1981年8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九井镇祥云村。被执行人董洪霞,女,1979年6月5日出生,汉族,教师,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学苑小区。关于朱世强诉董洪刚、王伟、肖明涛、董洪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讷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履行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讷法执字第644号案件终结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梅广义二○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杨维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