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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中法立民终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珠海永辰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与珠海市香洲南屏东桥企业股份合作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珠海永辰胶粘制品有限公司,珠海市香洲南屏东桥企业股份合作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中法立民终字第1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永辰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理人:许佩珍,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市香洲南屏东桥企业股份合作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黄海燕,董事长。上诉人珠海永辰胶粘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珠海市香洲南屏东桥企业股份合作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3)珠香法民三初字第5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委托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6日向珠海永辰胶粘制品有限公司送达《预交一审案件上诉费通知书》,上诉人珠海永辰胶粘制品有限公司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上诉人珠海永辰胶粘制品有限公司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珠海永辰胶粘制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春杉审 判 员  杨晓兰代理审判员  邝 鹂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淑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