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王民初字第00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刘宝富与史江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宝富,史江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王民初字第00154号原告刘宝富。被告史江鹏。原告刘宝富与被告史江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卞金萍独任审理。经查,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史江鹏确切住所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宝富对被告史江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卞金萍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程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