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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王民初字第00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刘宝富与史江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宝富,史江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王民初字第00154号原告刘宝富。被告史江鹏。原告刘宝富与被告史江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卞金萍独任审理。经查,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史江鹏确切住所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宝富对被告史江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卞金萍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程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