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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善西民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李菊新、李菊英等与李菊明、李永法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菊新,李菊英,李明英,李菊明,李永法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善西民初字第130号原告:李菊新。原告:李菊英。原告:李明英。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周燕燕,浙江东方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菊明。被告:李永法。委托代理人:张卫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菊新、李菊英、李明英与被告李菊明、李永法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菊新、李菊英、李明英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菊新、李菊英、李明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菊新、李菊英、李明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范爱民二〇���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沈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