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奇民二初字第00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秦才述与杨兵荣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才述,杨兵荣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奇民二初字第00507号原告:秦才述,女,汉族,生于1978年12月24日,现住奇台县。被告:杨兵荣,男,汉族,约61岁,现住奇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才述与被告杨兵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才述于2015年6月17日,以原告诉讼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才述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才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为25元,由原告秦才述承担。审判员 胥 维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唐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