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3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林圣泰与陈美端、陈木水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圣泰,陈美端,陈木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367-1号申请执行人林圣泰,男,197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陈美端,女,198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陈木水,男,197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圣泰与被执行人陈美端、陈木水债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安市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46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陈美端、陈木水按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偿付申请执行人林圣泰人民币36000元,并缴交案件受理费350元、执行费44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启动查控程序,但查无被执行人陈美端、陈木水有银行存款及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6月1日将被执行人陈美端、陈木水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予以信用惩戒,又于2015年6月5日作出对被执行人陈美端、陈木水拘留十五天的拘留决定,但查无陈美端、陈木水下落,无法对其实施拘留。现因查无二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林圣泰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景山审判员 潘阿瑶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吕晓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