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商初字第2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胡献与浙江江美工贸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献,浙江江美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信必达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2068号原告:胡献。被告:浙江江美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古山镇胡库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吕江帆。第三人:永康市信必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石柱镇下里溪工业区利博尔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应志伟。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献与被告浙江江美工贸有限公司、第三人永康市信必达工贸有限公司债权人一案中,原告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献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胡献负担。审判员 应志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承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