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未执字第009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李增民与西安怡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增民,西安怡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0916号申请执行人李增民。被执行人西安怡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增民与被执行人西安怡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增民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4280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5966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6月17日自愿达成和解,且已实际履行。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未民初字第04280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方 圆执行员  朱江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纪佩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