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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民初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福清市融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高朱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清市融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高朱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377号原告福清市融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清市音西街道桔围路元洪花园C5座三层。法定代表人汪年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白轩军、杨利强,公司员工。被告高朱云,女,197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清市融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朱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日以双方已经自行协商清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清市融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清市融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魏益钦审判员  王统勇审判员  游 捷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