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椒执民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抚顺市龙达色素炭黑有限公司、平凉市第三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抚顺市龙达色素炭黑有限公司,平凉市第三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尚世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椒执民字第240号申请执行人抚顺市龙达色素炭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河北乡里仁村,机构代码:68966084-1。法定代表人:刘玉达。被执行人平凉市第三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西路39号,机构代码:62415107-7。法定代表人:章军。被执行人尚世荣,男,1942年5月29日出生,住陕西省乾县。申请执行人抚顺市龙达色素炭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平凉市第三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尚世荣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0日作出的(2013)台椒商初字第11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抚顺市龙达色素炭黑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平凉市第三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尚世荣支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448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查询银行等金融机构及房地产管理部门,未查到被执行人平凉市第三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尚世荣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通知申请执行人抚顺市龙达色素炭黑有限公司在一个月内提供被执行人平凉市第三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尚世荣的其他财产状况,但申请执行人抚顺市龙达色素炭黑有限公司至今未提供。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平凉市第三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尚世荣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抚顺市龙达色素炭黑有限公司在一个月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平凉市第三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尚世荣的其他财产状况,本院依职权终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台椒执民字第240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 奇审 判 员  张佳莹代理审判员  何正波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尹仁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