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南执民字第1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程永山与朱国兴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南执民字第1012号申请执行人程永山与被执行人朱国兴运输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嘉南凤商初字第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程永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朱国兴名下的浙F×××××汽车尚未实际查控到案,无法变现,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存款、房产、股权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嘉南执民字第101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鲍玉庆代理审判员 程计钦执 行 员 冯 烨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童 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