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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民初字第03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宏勋与被告杨凌关天医院有限公、丰环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宏勋,杨凌关天医院有限公司,丰环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3379号原告张宏勋,男,1944年9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杨凌关天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城南路西段。法定代表人张战备。被告丰环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一路御华大道*座****室。法定代表人杨永杰。原告张宏勋与被告杨凌关天医院有限公司、丰环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月16日、2月25日、4月18日其与二被告签订三份合同,被告杨凌关天医院有限公司向其借款10万元,月利率12‰,每月20日支付当月利息,借款到期付清本金。被告陕西丰环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承担连带责任。2014年9月后被告停付利息,该款到期后,被告至今分文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杨凌关天医院有限公司偿还其借款10万元及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截止2015年5月20日的利息为8400元)及违约滞纳金;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本案涉嫌经济犯罪,不属民事案件审理范围,应由公安机关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宏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68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2468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逯涛代理审判员  张彦代理审判员  付蕾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