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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执字第19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李旺宝申请执行张俊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旺宝,张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1959-2号申请执行人李旺宝。被执行人张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6月3日受理李旺宝申请执行张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张俊与王隽共有的位于成都市青羊区贝森路车位予以查封。二、将被执行人张俊位于成都市青羊区贝森路车位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代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叶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