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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宏民一初字第00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马某与冀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冀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宏民一初字第00412号原告:马某,女。被告:冀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冀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以“我要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是自愿的,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吴 忧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凡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