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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滨民催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费斯托(中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费斯托(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渭滨民催字第00010号申请人费斯托(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云桥路。法定代表人陈志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宏刚,男,汉族,生于1976年,系该公司员工。申请人费斯托(中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遗失的票号为3100005124881428,出票行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支行,出票人为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收款人为陕西秦川物资配套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5年2月13日,到期日期为2015年8月13日,票据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持票人为申请人的(背书取得)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费斯托(中国)有限公司有权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支行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凤勇审判员  张建业审判员  赵建荣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