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滨民催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费斯托(中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费斯托(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渭滨民催字第00010号申请人费斯托(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云桥路。法定代表人陈志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宏刚,男,汉族,生于1976年,系该公司员工。申请人费斯托(中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遗失的票号为3100005124881428,出票行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支行,出票人为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收款人为陕西秦川物资配套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5年2月13日,到期日期为2015年8月13日,票据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持票人为申请人的(背书取得)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费斯托(中国)有限公司有权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支行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凤勇审判员 张建业审判员 赵建荣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