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民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杨卫国与王同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卫国,王同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341号原告:杨卫国,男。委托代理人:邵泽涛,山东风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同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卫国与被告王同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卫国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同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卫国以被告暂时无法送达且原告需补充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同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卫国撤回对被告王同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卫国负担。审 判 长 赵成军代理审判员 张洪欣人民陪审员 王菲菲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牛培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