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向民初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南昌古井泉酒业有限公司与江西省爱心日用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古井泉酒业有限公司,江西省爱心日用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向民初字第90-1号原告:南昌古井泉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县迎宾南大道2579号。组织机构代码:32762158-9。法定代表人:周细憨,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西省爱心日用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向塘开发区丁字路188号。组织机构代码:79475794-4。法定代表人:饶万如。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古井泉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爱心日用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昌古井泉酒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336220元的座落于南昌县向塘镇星城大道以南莲溪大道以东10053.33㎡(南国用2004第001号)的工业用地,并用南昌丁坊酒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南昌县迎宾南大道2589号(南房权证向塘镇字第××号)房产一套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南昌古井泉酒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南昌丁坊酒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南昌县迎宾南大道2589号(南房权证向塘镇字第××号)的房产一套;二、查封被告江西省爱心日用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座落于南昌县向塘镇星城大道以南莲溪大道以东10053.33㎡(南国用2004第001号)的工业用地1块。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牛 强审 判 员 钱茂奎人民陪审员 刘 云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赖世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