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开民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何某与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开民初字第359号原告何某。委托代理人肖敬敬,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贾振强,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关某。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判员 王俊鸿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丁笑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