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民初字第7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卢红菊与王新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民初字第740号原告卢红菊。委托代理人谢晋,江苏达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新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72号国际企业中心A座6楼。负责人张志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卢红菊诉被告王新建、漯河市锦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卢红菊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红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55元,由原告卢红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宁剑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