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酉法民特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张树芝,冉光先与田晓平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冉光先,张树芝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酉法民特字第00001号申请人冉光先,男,1946年3月20日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申请人张树芝,女,1949年7月24日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委托代理人冉光先,男,1946年3月20日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申请人冉光先、张树芝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田晓平失踪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申请人系被申请人公婆。2002年11月被申请人外出务工后就与家里无任何联系,2013年7月23日被申请人的丈夫冉礼去世也不见其回来,留下3个子女与申请人相依为命。三个小孩都在读书,申请人经济负担越来越重,申请人迫于无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田晓平失踪。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田晓平,女,1978年12月20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申请人系被申请人的公婆。被申请人2001年4月28日生育长子冉某甲,2002年5月18日生育次女冉某乙,2005年2月17日生育三子冉某丙。2005年11月田小平外出务工后一直未归,2013年7月23日被申请人的丈夫冉礼因病去世,被申请人也未归家探望,至今下落不明。本院受理该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5年3月16日在《重庆法制报》发出寻找田晓平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同时本院受理该案后向其住所地发出寻找田晓平的公告,至今仍然下落不明。另查明,冉礼去世后,其子女冉某甲、冉某乙、冉某丙随申请人冉光先、张树芝一起生活。上述事实有申请人的当庭陈述,申请人提供的户口簿复印件,万木乡人民政府证明,石桥村村委会证明,冉君芳、冉军锋证言,冉礼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田晓平于2005年11月外出务工,一直未与家庭联系,经多方寻找未果,且经过本院在《重庆法制报》发出寻找田晓平的公告后,其仍然下落不明,至今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田晓平为失踪人;二、指定冉光先为失踪人田晓平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贺舒琴代理审判员 陈长周人民陪审员 熊国有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静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