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民管字第00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河南升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河南优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优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河南升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民管字第001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优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马书胜,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升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林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剑英、王辉,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南优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升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郑民二初字第1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双方签订的《商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争议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物业所在地是郑州市金水区,且其公司所欠相关费用远未达到河南升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起诉的816万余元,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河南升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标的金额为800余万元,根据《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以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受理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通知》之规定,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具有本案管辖权。河南优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郑民二初字第16-1号民事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丽娟代理审判员 申希江代理审判员 聂文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燕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