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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执字第00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安徽省颍上县永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郑州东风建材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颍上县永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郑州东风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C}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颍执字第00675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颍上县永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颍上县五十铺乡五十铺社区。法定代表人朱为民,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甜,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执行人郑州东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江山路*号。法定代表人陈书利,该公司经理。安徽省永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郑州东风建材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14)颍民二初字第00124号民事判决书,于二○一五年六月十二日向被执行人郑州东风建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郑州东风建材有限公司在安徽省五味泉酒业有限公司有到期未结工程款,系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郑州东风建材有限公司在安徽省五味泉酒业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收入142802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西洲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燚呈颍上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稿纸签发核稿会签主办单位和拟稿事由买卖合同纠纷附件发送机关:双方当事人、存档打字校对发文(2015)颍执字第00675号2015年6月17日封发申请执行人安徽省颍上县永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颍上县五十铺乡五十铺社区。法定代表人朱为民,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甜,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执行人郑州东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江山路9号。法定代表人陈书利,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14)颍民二初字第00124号民事判决书,于二○一五年六月十二日向被执行人郑州东风建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郑州东风建材有限公司在安徽省五味泉酒业有限公司有到期未结工程款,系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郑州东风建材有限公司在安徽省五味泉酒业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收入142802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王西洲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孙燚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