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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000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关明月与梁睿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明月,梁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00068-2号申请执行人关明月,男,1988年1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梁睿,男,1983年8月5日出生。关明月与梁睿借款纠纷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作出的(2014)京方正内民证字第30725号公证书及(2014)京方正执字第00929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为:本金人民币(大写)叁拾伍万元整(¥350,000.00)+利息(扣除已经支付的二个月)+违约金+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他相关费用。权利人关明月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梁睿给付案款35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梁睿在京无车辆登记信息,其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平安银行有开户,但账户余额均不足以偿还债务。另,本院已查封登记在梁睿名下的XX号房屋,查封期限两年,自2015年1月9日起至2017年1月8日止。该房产上有两笔抵押登记,第一顺位抵押权人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登记的最高债权数额为400万元,第二顺位抵押权人为张毅,登记的最高债权数额为120万元。现被执行人梁睿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关明月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梁睿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梁睿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关明月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丰执字第0006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牛俊奇审 判 员  徐斯博代理审判员  田硕宁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