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管民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管民初字第368号原告王某某,女,197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委托代理人何伟,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盛亚楠,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袁某某,男,197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9月5日签订离婚协议,并于2001年9月19日领取离婚证。离婚协议约定位于郑州市管城区郑汴路xxx号院x号楼x单元xx号房产为原告所有,原告折价补偿被告人民币40000元。因该房屋登记状态显示为共有,原告所有权受到限制,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确认位于郑州市管城区郑汴路xxx号院x号楼x单元xx号房产为原告单独所有;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将诉讼请求第2项变更为: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被告袁某某缺席,无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01年6月21日,原告与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签订《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一份,主要约定:该分公司将坐落在郑州市郑汴路xxx号院x号楼x单元xx号房屋出售给原告,建筑面积83.77平方米,单价933元/平方米,原告一次性付清房款78157.41元。河南省省直单位出售公有住房(评估)审批表载明的购房人为原告王某某和被告袁某某。2001年12月30日,郑州市房产管理局颁发的郑房权证字第01018093**号房产证记载:房屋所有权人:王某某,房屋坐落:郑州市管城区郑汴路xxx号院x号楼x单元xx号,建筑面积83.77平方米。该房屋于2010年4月23日登薄,郑州市房屋登记薄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原告王某某,共有权人为被告袁某某。原、被告于1999年4月6日登记结婚,2001年9月19日离婚,原、被告在办理离婚证时备案的协议记载:1、现有存款共计51000元,归男方26000元,归女方25000元;2、现有住房一套价值78500元,归男方40000元,归女方38500元;3、现有住房归女方;4、冰箱、洗衣机、29寸彩电、家具等其他物品归女方,电脑、21寸彩电、音响归男方;5、女方共付给男方现金66000元(包括房子折款40000元)。协议签订后,原、被告即履行了上述协议约定的内容。由于该房产登记状态一直显示为原、被告共有,对原告行使权利产生限制,原告起诉要求确认该房产为原告单独所有。被告庭审结束后向本院邮寄提交答辩状一份,主要内容为:原、被告不存在离婚后财产纠纷,双方在2001年9月19日协议离婚时明确约定该房屋归王某某,事后也一直未对离婚时分割的房屋所有权提出过异议,故双方从未发生房屋产权争议;如该房屋确系原、被告婚前共有,被告愿意配合做产权变更,但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应由原告负担。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签订的《出售公有住房协议》合法有效,根据公有住房销售政策以及《河南省省直单位出售公有住房(评估)审批表》记载的内容,该房产系原、被告共同购买,系共同所有。2001年9月19日原、被告在办理离婚手续分割财产时签订的协议明确约定该住房归王某某所有,由王某某向被告补偿人民币40000元,事后该协议约定的内容也已履行完毕,被告提交的答辩状中对该房屋的分割也予以认可,对该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不提异议,因此,原、被告离婚后该房屋依双方约定应归原告单独所有。故原告主张对该房屋归其单独所有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本院对被告庭后提交的认可该房屋由原告所有的答辩意见予以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郑汴路xxx号院x号楼x单元xx号房屋为原告王某某单独所有。案件受理费634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陈春阳人民陪审员 任明中人民陪审员 何长海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桂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