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刑初字第00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王小东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万刑初字第00261号公诉机关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小东,男,1989年9月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兴县。2014年10月3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监视居住;2015年6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万检诉刑诉(2015)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小东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陈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小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1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王小东在��市万柏林区世青网吧内盗窃被害人常某的黑色苹果5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460元。作案后,赃物销赃,赃款挥霍。2014年10月29日,被告人王小东在本市迎泽区南海街网吧内盗窃被害人刘某的白色苹果4S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96元。破案后,赃物追回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到案经过,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鉴定意见,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指认现场照片,视频资料,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小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小东能够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小东盗窃后部分赃物被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小东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30日起至2015年9月1日止。期间监视居住的,刑期顺延。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由原侦查机关继续依法追缴被告人王小东犯罪所得及收益,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利平人民陪审员 丁 志人民陪���员菅俊英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曹未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