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流民初字第3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4-02
案件名称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贺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贺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3348号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鲁传伟,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金潞,公司员工。被告贺成,男,197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恒财富公司)与被告贺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覃振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金潞、被告贺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三恒财富公司诉称,案外人秦洪涛曾与被告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向被告提供借款58835.2元,借款协议签订后,秦洪涛按约向被告发放了借款,但被告未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偿还借款。后秦洪涛与原告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了原告,并已书面通知被告。根据借款协议的约定,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诉请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6772.5元及利息(利息以36772.5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从2014年2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2、被告支付原告实现债权产生的催收费2000元。被告贺成辩称,借款是事实,认可债权转让,同意按原告主张偿还借款本息,认可1000元催收费用,但目前没有偿还能力,要求宽限履行期限。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日,被告(甲方)与案外人秦洪涛(乙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借款58835.2元,借款期限24个月,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9月1日止,每月还本付息2778.67元;逾期违约金:如未按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还款时间足额还款,则按照当月应还本息的10%计算,不低于100元,每月单独计算;罚息:每日按当月直至借款期结束的应还本息的0.05%收取罚息,每月单独计算;如甲方擅自改变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借款用途或严重违反还款义务(逾期达到15天以上),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因甲方未还款而带来的调查及诉讼费用由甲方承担。同日,被告与北京恒昌惠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北京恒昌德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北京恒昌汇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恒昌利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信用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由上述四家公司为被告与案外人秦洪涛签订《借款协议》提供信用咨询与管理服务,被告为此向上述四家公司支付服务费共计18835.2元,该笔费用由甲方授权出借人在提供借款本金时一次性代为扣除。案外人秦洪涛于2013年9月2日向被告账户汇款40000元。被告贺成已还款9期,从2014年2月1日起,未再归还借款。2015年3月10日,案外人秦洪涛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借款协议》项下被告贺成尚未归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等债权全部转让给原告,并通过快递向被告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借款协议、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银行回单、收款证明、债权转让协议等证据在卷佐证。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符合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债务应当依法清偿,双方当事人对欠款事实及债权转让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6772.5元及利息(利息以36772.5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从2014年2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被告无异议,本院对原告该主张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实现债权产生的催收费2000元,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认可1000元,本院对被告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贺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36772.5元及利息(利息以36772.5元为基数,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4年2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贺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债权催收费用1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3元,由被告贺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覃振山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天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