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少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廖××与欧××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欧××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少民初字第38号原告廖××。被告欧××。本院在审理原告廖××诉被告欧××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廖××于2015年6月16日以需搜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提出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是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撤回对被告欧××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当事人申请撤诉,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廖××负担。审判员 李 彬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彭伟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