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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一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原告杨德志与被告张刚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德志,张刚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一初字第378号原告杨德志,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张刚儒,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德志与被告张刚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德志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德志以与被告张刚儒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德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6元,减半收取343元,由原告杨德志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克福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董 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