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园民初字第01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韩文庆与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园民初字第01640号原告韩文庆。被告华林。委托代理人华雪娥,女,1969年1月30日生,汉族。原告韩文庆诉被告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文庆、被告华林的委托代理人华雪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文庆诉称:被告华林于2014年2月16日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流动资金15万元,并以苏E×××××东风标致308车辆抵押,约定按银行利息四倍结息每月付原告,借期三个月,到期日为2014年5月16日,同时被告出具借条一张,原告于2014年2月16日将15万元现金当场给付被告。后被告将抵押车辆偷回(车辆实际并未办理抵押手续),至今从未付息。原告追讨无果,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5万元及利息3.6万元(按银行贷款利息四倍计算2%月息)。审理中,原告表示,经了解,原告知晓被告家庭状况不好,自愿放弃利息主张,变更诉请为: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5万元。被告华林辩称:原告不认识被告,不应借钱给被告。原告不可能一次性拿出15万元现金来借给被告。被告根本不需用15万元钱。原告不认识被告,是别人介绍原告借钱给被告的,该中间人应清楚借款情况。被告未当场点清款项金额,故被告自己都不知道取得原告出借款项金额。既然借条上写明以车辆抵押,被告愿以该车抵偿原告债务。即使借款属实,被告家庭状况也不好,无力偿还。针对被告答辩意见,原告韩文庆表示:被告提出的以车抵债要求,不影响原告本案诉请归还借款,如被告确实还不出,判决后只能自行协商。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6日,被告华林向原告韩文庆出具借条一张,言明“今本人华林因生意需要向韩文庆借现金人民币壹拾伍万圆整(150000)。用苏E(5099S)东风标致308抵押到2014年5月16日归还。如期不还车子归韩文庆所有。本人自愿用苏E(5099S)抵押。如有意外所有责任(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付款方式现金人民币”。借条右下方被告华林签名署期后,下方另注“自借款日期起按银行利息四倍(4)计算该利息138××××2244”。庭审中,原告陈述:借款前原告不认识被告,是陆觉清带被告到原告经营的水新烟酒店里借钱的。2014年2月16日当天,被告跟原告说被告一直想做生意,陆觉清挺大方,一直请被告吃喝玩,经常去酒吧、夜总会等,被告说也要请陆觉清吃喝玩,想让陆觉清带着他一起做生意赚钱。被告跟原告说要借20万元,用车辆抵押,但该车不值20万元,故原告不愿借给被告20万元,就借了15万元给被告。因当时原告店里就有营业流动款现金15万元,被告也要求给现金,原告本想转账给被告,被告说他没有银行卡,原告给了被告15万元现金,一分不少。借款时在场的有陆觉清、沈水龙、沈水新,还有原告与被告共五人。被告当天将汽车行驶证、车钥匙、车辆押在原告处,原告将车辆停在万科中粮本岸小区里。后小区物业改造车位,物业公司保安打110报案,公安通知华雪娥,华雪娥用自己留的钥匙将车开走了。原告为赚取利息,且被告将车辆放在原告处,才放心借钱给被告的。从借款之日至今被告分文未还本息,借款后十几天被告电话就打不通了,原告就找不到被告了。原告现与陆觉清没有联系了。原告钱没给被告,被告不可能将车辆行驶证、车钥匙等物品押给原告。原告还提交苏E×××××车辆行驶证、车辆钥匙,印证其陈述,以证明原告已实际出借了款项。被告表示,原告所述取车情况属实,听说陆觉清也欠钱逃出去了,对其他情况不清楚。因被告系委托代理人到庭应诉,本院当庭要求被告本人庭后三日内到本院接受询问以核实借款情况,但被告本人并未按期来院反映情况。上述事实,由借条、行驶证、车钥匙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韩文庆以形式完备的借条主张借贷关系,并已合理说明款项出借给被告的事实,应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借期已过,被告未按期还款,已构成违约,原告诉请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5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华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韩文庆借款15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华林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予退回,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木子第页共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