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萨行执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大庆文金国际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行政罚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庆文金国际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萨行执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大庆市萨尔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政府一楼。法定代表人赵某,局长。委托代理人董某,该局干部。被执行人大庆文金国际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歌剧院。法定代表人王某。申请执行人大庆市萨尔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局于2014年8月14日对大庆文金国际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萨人社监罚字(2014)第01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萨人社监罚字(2014)第017号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旭明审 判 员 姜大勇人民陪审员 唐晓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