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姑苏民四初字第00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何娜娜与范文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娜娜,范文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姑苏民四初字第00381号原告何娜娜。被告范文文。原告何娜娜与被告范文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琴独任审判,于同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娜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范文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何娜娜诉称,被告于2014年7月28日在姑苏区金宜居房产中介服务所向原告借款23000元用于临时资金周转。后因原告急需用钱,遂于2014年8月28日要求被告返还23000元,但被告一直拖欠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3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4年8月27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归还日止)。诉讼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被告范文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范文文原在姑苏区金宜居房产中介服务所工作。2014年原告何娜娜在被告处看中一套房屋,遂支付23000元给被告。被告于2014年8月27日出具房产业务收据一份,载明收到何娜娜贷款服务费23000元。后被告离开姑苏区金宜居房产中介服务所。2014年12月18日,原告何娜娜因与被告范文文发生纠纷而报警,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金阊派出所民警至现场处理。民警经了解:何娜娜借给范文文23000元,范文文用作他用。经民警协调:范文文于下周三付给何娜娜23000元。原、被告均在接处警工作登记表中的处警经过及结果栏内签字。后被告未能按约还款,原告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由房产业务收据、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房产业务收据、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原告何娜娜与被告范文文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未依约履行其承诺,应承担违约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23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范文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何娜娜欠款2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5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88元,由被告范文文负担,由原、被告双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自行结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10×××99。审判员 袁 琴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静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