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民初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椅山信用社与王明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409号原告: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椅山信用社。法定代表人:薛宪华,主任。委托代理人:孙光伟,该单位职工。被告:王明军,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椅山信用社诉被告王明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椅山信用社撤回起诉。诉讼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霞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宋 和 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