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77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李俊勇与邢春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俊勇,邢春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777-19号申请执行人李俊勇。被执行人邢春涛。申请执行人李俊勇与被执行人邢春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1120号民事调解书予以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备案在被执行人邢春涛名下位于石家庄市长安区体育北大街168号瀚唐城4-1-2501号房产。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 浩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