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范民初字第00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8-05-08

案件名称

王宁宁与卢名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宁宁,卢名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范民初字第00854号原告王宁宁,女,1989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范县。被告卢名磊,男,199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宁宁与被告卢名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宁宁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宁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元,由原告王宁宁负担。审 判 长  侯胜才代理审判员  李传国人民陪审员  王冬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崔志铎 微信公众号“”